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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有了新途径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09-29 | 浏览:3708次 | 来源: 网络


  为及时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五位一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的要求,日前,青岛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实际,新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暂行办法》

  创新搭建多方联动的调解新平台

  —建立联动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员会共同成立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联动调解工作。

  —设立人民调解机构、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和调解仲裁机构。各区、市应当在区、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各区、市法院应当在有条件的区、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就地立案受理、审理、裁判、司法确认。青岛仲裁委员会派驻各区、市的仲裁中心可在有条件的区、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和仲裁。

  —有条件的区、市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可在交警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联调中心,内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法律援助工作站、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仲裁机构、鉴定评估中心、保险理赔中心等机构,集中办公、协调联动,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在联调中心就地理赔。

  —设立联络员制度。五部门指派专人为联络员,保监局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指派专人与其他联席单位沟通协调。

  —人员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调委会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险行业工作人员中选聘。

  —统一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持起草,并会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青岛保监局、青岛仲裁委五方共同制定,每年5月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青岛市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格按该标准执行。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与司法确认“各施高招”

  —当事人的调解选择权。交警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应当书面或以公告、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自主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或诉讼程序。

  —行政调解。事故各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交警部门可当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亦可根据需要或双方的要求另行确定时间地点进行调解。交警调解存在一定难度及争议的案件,可由交警部门通知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提前协助介入调解。

  —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

  —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应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各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

  —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该办法还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前期处置与社会救助、诉讼调解与保险理赔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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